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56號聲請人即被告之子甲○○被告乙○○指定辯護人 鄭曄祺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求具保停止羈押。
二、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裁定羈押在案。經查,上開案件業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184號判決被告共同未經許可,持有衝鋒槍,處有期徒刑7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以罰金總額與6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該案業經被告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並由臺灣高等法院羈押中,已非本院羈押,則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張明儀法官江春瑩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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