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81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告訴代理人 陳亮凱 被告 張威欽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7年度訴字第60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07號被告張威欽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谷瑛
法官趙耘寧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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