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67號原告 王俊雄 訴訟代理人 王子維 被告 陳秋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自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予原告;備位聲明則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58,000元。關於原告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汽車之交易價額定之,而依原告起訴狀所載,系爭汽車之價值為958,000元(卷一第7頁),故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即為958,000元。又關於原告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58,000元。而先、備位之訴訟標的價額相同,故本件以958,000元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書記官黃紹齊附表:
編號車牌號碼廠牌形式車廠年月排氣量1AHX-9606Mercedes-BenzSLK200103年3月1日1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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