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952號原告 郭珈慈 訴訟代理人 劉威廷 被告 黃秀萍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17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莊玉熙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慧嵐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