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664號附民原告 黃士銘 附民被告 陳哲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7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林欣玲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昱蓁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