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10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時效取得地上權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1號原告 林建宏 訴訟代理人 陳智全 律師被告雲林縣斗南地政事務所代表人 林文化 訴訟代理人 陳永智
參加人天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劉志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時效取得地上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天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第1項)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二、本件原告因不服被告以民國107年9月14日南駁字第000028號土地登記案件駁回通知書否准其就坐落雲林縣○○鎮○○段○○○○○○號土地所提出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申請案,循經訴願程序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因參加人為上開土地之所有權人,本件訴訟結果如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對於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自有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林靜雯法官蔡紹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書記官凌雲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