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8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8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8491號債權人水泉琳有限公司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權人水泉琳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及其住居所資料。
二、釋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未經約定,利息利率不得超過年息百分之五,如經約定,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書記官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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