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8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8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8490號債權人水泉琳有限公司債務人 呂紹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紹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大雷門串燒屋為獨資或合夥,若為獨資債務人應列為呂紹弘即大雷門串燒屋,若為合夥債務人應列為大雷門串燒屋法定代理人呂紹弘。
二、請提出大雷門串燒屋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釋明是否請求利息。
四、請於聲請狀上補正債權人水泉琳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書記官林宜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