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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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7號原告 林盈慧 被告國立中正大學法定代理人 馮展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中正大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8,816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