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8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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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8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蕭雅茹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慧娟 即 葉偉超 之繼承人
葉慈昀 即葉偉超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葉偉超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3,940元,及其中新臺幣12,353元,自民國111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88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