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53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孫家修上列受刑人即具保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執聲沒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家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孫家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受刑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利息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
1萬元,由受刑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予以釋放乙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附卷可稽。又查,受刑人經合法通知,應於民國105年5月11日上午9時30分到案執行,竟未遵期到案執行,復經拘提無著,故於105年6月23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在案,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1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1份、拘提報告書1份、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則依卷內證據資料顯示,可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是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受刑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