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0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新平
楊江山選任辯護人王東山律師
許富雄 律師被告 陳田菲 上開被告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1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謝新平、楊江山及陳田菲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前於民國113年5月9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6月20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許柏彥法官胡原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維辰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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