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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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770號上訴人 宋立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政間 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6,707元,應徵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書記官李佩諭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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