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92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蘇美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書記官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