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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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6號上訴人即原告 蕭源坤
蕭經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柏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建字第6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蕭源坤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5,309元,蕭經鴻之上訴利益金額為488,000元,蕭源坤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844元、蕭經鴻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其二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