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605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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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60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6053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理人 陳雅玲 債務人威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淑珠 人債務人高錦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佰貳拾伍萬肆仟貳佰玖拾玖元,及其中伍佰貳拾伍萬肆仟貳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其中貳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一一五六計算之利息,與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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