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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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07號原告 柯婉樺 被告 鄭祐甄
林天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之裁判費,經本院命原告應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8萬9,600元(見本院卷11頁),而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原告之送達代收人復於同日來電陳稱略以:不會補繳裁判費,就讓法官裁定駁回沒關係等語(本院卷17、19頁),且其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電話查詢紀錄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