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329號原告 蔡一弘 被告 熊宇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8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陳柏嘉法官林育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