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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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072號聲請人即被告 江長領 指定辯護人 蔡錦得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訴字第2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江長領已認罪並以書信求得家人原諒,現因被告之父親行動不便、壽命無多,懇請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使被告得以陪伴父親最後時日,往後亦能放心服刑等語。
二、按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之規定,固得隨時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但此非謂一經其聲請即應許可,法院仍須審酌其案情之輕重及是否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以為准駁之標準,除有同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駁回者外,就准許與否,該管法院本有自由裁量之權,衡非被告所得強求。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
品罪、同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等罪嫌,經受命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其所犯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自民國113年1月2日起予以羈押,復經本院訊問後,因認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自113年4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㈡本院審酌被告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本件犯
行,卷內並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之各項證據可佐,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㈢再參以被告所犯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重罪,可預期將來面對之刑期非短,足信被告於重責加身之情形下,有為規避後續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而逃亡之高度動機及可能,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羈押原因。
㈣又本案雖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已於113年4月10日宣判,然本
案尚未確定,且業經被告具狀提起上訴,自仍有保全審判進行或刑之執行之必要;復綜合衡量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依比例原則權衡後,認以命具保、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四、至被告固以其欲在執行前陪伴父親為聲請停止羈押之所憑,然此部分事由,於應否繼續羈押被告所審認之要件尚無所涉,而本案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繼續存在,已如上述,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事由,是為確保將來審判及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應認現階段維持羈押之處分尚屬適當且必要。準此,本件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於法尚屬無據,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吳軍良法官郭于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瑜瑩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