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簡字第37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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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簡字第3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審交簡字第37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鵬翔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1265號),被告於審理中自白犯罪(106年度審交易字第791號),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王鵬翔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王鵬翔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791號卷〈下稱本院卷〉第20頁背面、第21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王鵬翔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公共危險罪。
㈡量刑理由之說明:
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之危險性,為智識健全之人所可認識,被告竟猶漠視法制規範及自身與公眾之安全,貿然騎乘車輛上路,枉顧自己及公眾行車安全,殊非足取;復考量其素行中,已有過酒後駕駛因而觸犯刑罰之公共危險案件尚未執行,且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再衡諸其酒後已經相當時間之休息,然仍未待體內酒精濃度完全代謝完畢即騎車上路,及其現因另案在監執行、尚無撫養照顧之人口、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貧寒,受有中等教育之智識程度(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調查筆錄之「受詢問人」欄所載)、酒測值高低暨檢察官與被告對於科刑範圍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適用之法律: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林秋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21265號被告王鵬翔男6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嘉義市○區○○街○○○巷○○弄○○號(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鵬翔於民國106年8月28日1時許,於飲酒後,猶自臺北市○○區○○街夜市附近,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106年8月29日1時45分許,在臺北市萬華區中興橋機車道(往新北市方向)前,為警攔檢,並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1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王鵬翔於警│全部犯罪事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二│酒精測定紀錄表│全部犯罪事實。│││、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9月24日
檢察官范孟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品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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