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3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3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328號聲請人 黃旭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書記官黃文誼┌────────────────────────────────┐│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32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0│1│1,000│├──┼──────────────┼───────┼──┼───┤│0002│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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