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8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8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八九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O八七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公然侮辱人,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緣住於台北市○○區○○○路○○○巷六之三號四樓之 賴朝冬 所有車輛之後視鏡遭人破壞,因賴朝冬懷疑係在台北市○○○路○○○巷巷口延平水果行工作之甲○○所為,賴朝冬遂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許,至延平水果行向該行老闆反映,致引起甲○○不滿,甲○○遂基於妨害名譽之故意,在台北市○○○路○○○巷巷口之公共場所,大聲公然以「幹你娘」辱罵賴朝冬,使不特定人足以聽聞,而妨害賴朝冬名譽,案經賴朝冬提起告訴。
二、證據:訊據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均否認上開犯行,辯稱:雖於上開時地在現場與告訴人賴朝冬發生爭執,有說口頭禪髒話,但並未對賴朝冬罵「幹你娘」云云,惟查:(一)右揭事實,業據告訴人賴朝冬指述綦詳,其指述稱:八十九年五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許,在延平南路一九二巷巷口,伊正要倒車出來,被告即擋在伊車前說『為何麼每次你的後照鏡被破壞,都說是我打的,你可以去警察局告我,並說幹你娘』等語,(二)另在場目擊證人 簡鑾證 述稱:當時伊站在水果攤前,伊先生即告訴人正在倒車,被告一直跟著車,後站在車頭罵了許多話,包括「幹你娘」等語,(三)又至現場處理之警員 張漢平 結證稱:伊到現場後,有問被告有無罵告訴人,被告當場承認有罵告訴人,但稱是口頭禪,並非罵「幹你娘」等語,(四)按被告自警訊時起即承認有說所謂之口頭禪髒話,惟被告對其口頭禪為何,均未交待,且被告於至現場處理報案之警員張漢平前亦承認有罵告訴人人,僅不承認是「幹你娘」三字,惟依社會常情,罵人時使用「幹你娘」三字,實為很常見之罵人用語,被告既承認以口頭禪罵人,又不肯說明其口頭禪為何,顯見確係以「幹你娘」罵告訴人無誤,故被告所辯,顯為避重就輕卸責之詞,委不足採,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劉慧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施淑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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