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2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美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美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美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檢察官聲請書之誤繕及記載未完足部分,均經本院更正、補充如本裁定之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受刑人之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刑事判決可參。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將得易科及不得易科之罪刑,向本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有據。審酌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4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犯罪之本質,為戕害自我身心健康之行為,而對於施用毒品犯罪之處罰,係側重在透過相當期間之徒刑,藉以隔離毒品、戒除依賴;附表編號2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及編號5、6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雖均屬侵害社會法益之罪,但犯罪性質不同,編號5、6之罪侵害法益之效應大,且犯罪時間並非緊接,各具獨立性,而附表編號3之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亦與上開施用、持有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性質不同,自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始足以發揮刑罰嚇阻犯罪之功能及達矯治之必要程度;參以編號3、4所示2罪及編號5、6所示2罪,曾經分別合併定刑有期徒刑7月及4年6月等節,綜合考量上述犯罪性質上之差異及刑罰對策上之不同,兼衡受刑人現年43歲之日後復歸社會更生等總體評價,乃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汪怡君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思葦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附表:受刑人簡美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逾20公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民國)104年7月8日104年7月10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3326號、105年度偵字第10592號104年度毒偵字第3326號、105年度偵字第1059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867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477號判決日期106年4月5日106年8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317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477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5月1日106年9月21日備註桃園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13764號桃園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13763號編號34罪名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104年8月16日104年12月8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案號104年度偵字第26267號、105年度毒偵字第848、849、902號、105年度偵字第2130、2131號104年度偵字第26267號、105年度毒偵字第848、849、902號、105年度偵字第2130、213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17號105年度訴字第317號判決日期108年3月28日108年3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17號105年度訴字第317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4月29日108年4月29日備註編號3至4之罪刑,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桃園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10758號)。編號3至4之罪刑,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桃園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10758號)。編號56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民國)104年10月6日104年4月25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案號104年度偵字第26267號、105年度毒偵字第848、849、902號、105年度偵字第2130、2131號104年度偵字第26267號、105年度毒偵字第848、849、902號、105年度偵字第2130、213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735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735號判決日期109年1月8日109年1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735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735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2月11日109年2月11日備註編號5至6之罪刑,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6月,上訴後,由本院以上開判決駁回上訴(桃園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2979號)。編號5至6之罪刑,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6月,上訴後,由本院以上開判決駁回上訴(桃園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29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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