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5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571號聲明人即繼承人甲○○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明事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完整繼承系統表(含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其中第一順位繼承人含子輩及孫輩以下,第四順位含內、外祖父母,以上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載明,且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應列於同一繼承系統表中)。
三、以書面通知因聲明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即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 許彬慧 、 許異星 、 許增輝 )之文件(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提出證明文件或檢附切結書;如已死亡者,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四、許增輝之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書記官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