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正字第11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正字第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裁正字第11號上訴人盟祥機械工廠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凌忠嫄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本院97年裁字第2611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正本未載裁判日期,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明鴻
法官鄭小康法官林茂權法官侯東昇法官林樹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書記官王福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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