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08號聲請人 林宗逸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王耀彬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五年度再易字第七十六號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再審事件於民國一0五年八月十日準備程序期日、民國一0五年十月十八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05年度再易字第76號分配表異議之
訴聲請再審事件之當事人,為瞭解開庭過程,以維其權益俾利訴訟上主張,爰聲請交付本件民國105年8月10日準備程序期日、105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再易字第76號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再
審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光碟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呂淑玲法官匡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書記官王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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