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8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8758號債權人 曾彩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正諺 、 林麗雀 、 張舒淳 、 張舒閔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被繼承人「 張永遠 」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㈡請求利息年息1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
率年息5%計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