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57號原告 郭麗枌 被告 尤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萬6000元。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又按訴請確認抵押權、抵押債權不存在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均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所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者,應依上開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37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臺北市○○區○○段○○段00○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巷0號房屋(下合稱為系爭不動產),為被告所設定之40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原告雖未表明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依本院查詢系爭不動產鄰近之相同面積不動產(臺北市○○區○○路00巷0號2樓),曾於104年間以1080萬元成交,有實價登錄查詢結果2份在卷可考,應適合作為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之參考。另因系爭抵押權擔保價額為400萬元,低於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00元,原告僅繳3萬6000元,尚欠4600元,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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