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4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順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順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順興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引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李順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九、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十、依第五款至第九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刑法第50條及第51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罪,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295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已確定,受刑人乃於民國102年3月21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等事實,有本院101年度易字第1295號判決、數罪併罰聲請狀、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堪以認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另本案非係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之情形,檢察官就此部分之相關敘述及援用之法條均有誤會,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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