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桃簡字第21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桃簡字第219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建豪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34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前科紀錄不引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檢察官雖依據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請求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惟「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檢察官單純空泛提出被告前案紀錄表,尚難認已具體指出證明方法而謂盡其實質舉證責任」,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故本件無從論以累犯,僅就被告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資料,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審酌事項。
三、爰審酌被告於本院裁定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後,無視於保護令之內容,違反保護令,漠視法治,對告訴人乙○○造成精神壓力,兼衡被告違反保護令之程度、品行、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坦承不諱之犯後態度、與被害人之關係、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佳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3451號被告丙○○男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前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侵訴字第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4月及3月,經提起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侵上訴字9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復經同法院以108年聲字第63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於111年6月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丙○○與乙○○係母子,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丙○○前因對乙○○為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112年3月2日核發112年度家護字第78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丙○○不得對乙○○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且應遷出乙○○位在桃園市○○區○○路000○0號4樓住處,並遠離該住處及乙○○位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工作場所至少100公尺,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年。詎丙○○明知上開保護令內容,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該保護令有效期間之112年8月25日上午9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0號4樓住所內,因細故與乙○○發生爭執,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以持刀敲打乙○○房門及咆哮等方式,對乙○○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且未遷出及遠離上址住處而違反上開保護令。
二、案經乙○○訴由桃園市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時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現場照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78號民事通常保護令1紙在卷可稽,被告之自白堪信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3款及第4款違反保護令罪嫌。又被告雖以一行為同時違反前揭裁定所禁止之3款罪名,然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核發通常保護令者,該保護令內之數款規定,僅分別為不同之違反保護令行為態樣,被告以一犯意違反同一保護令上所禁止之數態樣,為一違反保護令之行為,屬單純一罪,故請以一違反保護令罪嫌論處。另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並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檢察官陳羿如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書記官林意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