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316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165號

上訴人即

原告 丁崑益

丁振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孫娸庭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魏賜琪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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