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小字第17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171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謝惠慈

被告 陳芸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2,887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62,88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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