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5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永勝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
理由本件被告李永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958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民國102年11月14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期審理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書記官歐慧琪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