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378號聲請人 徐麗珍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即:(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113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徐麗珍為被繼承人 徐麗莉 之繼承人,於民國108年1月1日知悉得為繼承,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規定,檢附戶籍謄本、印鑑證明、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陳報鈞院依法公示催告等語。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徐麗莉於108年1月1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姊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附卷可證,然查被繼承人死亡之108年1月1日,仍有前順序之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父 徐松芽 尚生存且未聲明拋棄繼承,此有戶籍謄本及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既尚有第2順序之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父徐松芽為繼承人,則被繼承人之第3順序繼承人即聲請人徐麗珍自非當然繼承,其遽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