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6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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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97年度附民字第6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以被告甲○○對其誹謗,所為侵害其權利為由訴請損害賠償,惟被告甲○○被訴誹謗案件,業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23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培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