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7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即受刑人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受刑人自行如數繳納後,業經釋放,茲因受刑人逃逸,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基交簡字第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查受刑人現並未在監在押,而其於執行中迭經傳喚及拘提未獲,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列印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送達回證及拘提無著報告書在卷可憑,足認其確已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王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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