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12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均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關於「102年度聲沒字第3243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2年度聲沒字第243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有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足參;而刑事裁定有上述之誤寫情形者,本乎同一法理,自亦得由原審法院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案號應為「102年度聲沒字第243號」,原裁定原本及正本誤載為「102年度聲沒字第3243號」。此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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