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智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智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有效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智字第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公正 被上訴人即原告星聯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厚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星聯鋒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2年度智字第9號確認契約有效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韻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黃毅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