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466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相對人 蔡榮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5年9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5,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應確定之期日135年9月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相對人於105年9月13日向聲請人借用13,000,000元,約定前3年按月付息,後17年按月攤還本息,如未依約償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應即清償全部債務。詎相對人自108年8月15日起即未依約履行,經催討未獲置理,尚欠本金13,000,000元及利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影本、存證信函影本等件為證。本院於108年11月13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迄未為陳述。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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