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82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孝宜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孝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林孝宜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12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林孝宜■怮e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
7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1年2月、1年1月(共5罪)、1年(共14罪)、10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2月確定;■豸S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8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年1月、1年
2月、1年1月、1年、1年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上揭■怴B■邥狴僄o刑,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69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並於108年12月23日入監執行,今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2月
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9557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芳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雅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