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建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基建簡字第11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寶雄 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紹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0日,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2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645元,倘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下稱系爭命補正裁定);而系爭命補正裁定於111年1月27日依法寄存,經10日生送達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考。詎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故上訴人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書記官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