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附民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八五號
原告亥○○
庚○○未○○戊○○己○○午○○甲○○丙○○丁○○子○○壬○○丑○○寅○○巳○○酉○○天○○申○○宇○○
乙○○辛○○癸○○辰○○戌○○地○○被告卯○○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一0號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周賢銳法官鄭月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唐奇燕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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