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八一號
原告亥○○
戌○○○申○○酉○○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地○○被告丁○○
子○○兼右法定代理人癸○○
卯○○被告丑○○兼右法定代理人寅○○
賴鳳釵 被告庚○○
己○○巳○○兼右法定代理人辰○○
午○○○被告丙○○兼右法定代理人戊○○
天○○被告乙○○兼右法定代理人甲○○
未○○被告 李小籠 兼右法定代理人辛○○
壬○○○右被告因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確係繁雜,非經常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張明松
法官任森銓法官江泰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一秋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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