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5號

原告 楊杰叡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苑甄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苑甄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書記官李淑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