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0號

原告 蘇茂雄

被告 張霜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萬6,2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1,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智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書記官劉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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