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40號上訴人大通世家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國盛 被上訴人 蕭名助
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國聖
法官吳金玫法官謝佳諮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書記官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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