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07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誌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1074號、111年度執聲字第7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誌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即受刑人陳誌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誤載部分已更正),編號1-10徒刑部分: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編號1、9併科罰金部分: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如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亦有明定。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臺非字第473號、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裁判要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陳誌豐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雖其中有所處之刑係得易科罰金之刑,有所處之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原不得定其應執行之刑,然受刑人已於民國111年4月27日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數罪併罰聲請狀1紙附卷可參,是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是以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檢察官就如附表編號1、9號所示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所處併科罰金部分亦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7款規定亦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後段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施茜雯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附表:受刑人陳誌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併科新臺幣20000元有期徒刑5月(共3罪)(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4/12/16-106/12/07107/01/29107/02/08107/03/07106/07/05、106/07/13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8187號臺南地檢107年度毒偵緝字第211號臺南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87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南高分院臺南地院案號107年度審簡字第2001號108年度上易字第92號108年度易字第244號判決日期107/09/30108/03/21108/03/28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南高分院臺南地院案號107年度審簡字第2001號108年度上易字第92號108年度易字第244號判決確定日期107/10/23108/03/21108/05/0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南地檢109執助431臺南地檢108執3243臺南地檢108執3406臺南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1280號編號1-8:業經臺南地院110年聲字第765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1.9:併科罰金部分亦待定執行刑編號456罪名妨害自由毁棄損壞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徙刑10月犯罪日期106/10/16107/04/18107/04/0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3189號臺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9367號臺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2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909號108年度易字第1041號108年度易字第683號判決日期108/07/31108/09/02108/10/17確定判決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909號108年度易字第1041號108年度易字第683號判決確定日期108/09/02108/09/30108/11/1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南地檢108執6500臺南地檢108執7019臺南地檢108執8169臺南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1280號編號1-8:業經臺南地院110年聲字第765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789罪名傷害妨害自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5年2月併科新台幣80000元犯罪日期107/04/05107/04/05105年3月間某日起至107年7月9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20號臺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20號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695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683號108年度易字第683號108年度訴字第302號判決日期108/10/17108/10/17108/11/21確定判決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683號108年度易字第683號108年度訴字第302號判決確定日期108/11/11108/11/11109/02/2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臺南地檢108執8170臺南地檢108執8170臺南地檢1ll年度執字第1074號臺南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1280號編號1-8:業經臺南地院110年聲字第765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1.9:併科罰金部分亦待定執行刑編號10罪名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7/07/09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695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南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02號判決日期108/11/21確定判決法院臺南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0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1/0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臺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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