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0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徐美惠 債務人 蔡任高
蔡登貴
黃秀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玖仟柒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任高於民國(下同)101年就讀育達商業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蔡登貴、黃秀琴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642,410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8年10月02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1年10月02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569,727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