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邱榮伸 代理人 凃國慶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相對人即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黃彰仁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彬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邱榮伸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1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然依據債務人所提之財產清單與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彰化縣地方稅務局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等資料所示,債務人並無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又依卷附之債務人戶籍謄本所示,債務人現無配偶,而其與原配偶 楊美雲 已於95年2月14日離婚,是縱認兩者間於離婚時有剩餘財產差額之存在,惟此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亦因已逾時效而消滅。另本院前經通知各債權人就本件是否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於文到7日內表示意見,惟除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由本院依職權裁定之外,其餘債權人皆逾期未具狀表示意見,是本院即予認定其餘未表示意見之債權人皆已同意本院終止本件清算程序之處分。
綜上,本院審酌上開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認有終止清算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三、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陳固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書記官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