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50號原告 謝文樹 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 律師上列原告於民國101年8月8日具狀提起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客觀約略可得之利益價額。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書記官郭佳雯